关于依法打击非法焚烧电子废物的通告
近期以来,在我市大路边镇、西江镇、星子镇、丰阳镇相继发生露天非法焚烧电子废物的现象,焚烧过程发出浓烈的恶臭气味,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和影响周边群众的生产和生活。为遏制非法焚烧电子废物行为的蔓延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根据《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规定:禁止露天焚烧电子废物。
二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“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,向大气排放粉尘、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”,处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三、根据《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条第二款“未取得营业执照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》依法予以取缔,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、设备、原材料、产品等财物,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”。
三、各乡镇政府要认真负起“守土有责、保一方平安”的责任,加大对辖区内的巡查力度,加强对当地群众环保意识的宣传,坚决制止辖区内出现非法焚烧电子废物的行为。
四、公安部门要加大打击和查处力度,对非法焚烧电子废物的违法人员给予行政拘留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五、对发现露天非法焚烧电子废物的行为,请广大群众积报举报,举报电话:连州市环保局(6661299),连州市工商局(6623600)。
特此通告
连州市人民政府
2014年8月12日